重庆市2015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18 10:18 浏览量:671
原标题:关于开展2015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通告
来源: 重庆日报
重庆是全国多雷暴地区之一,每年因部分防雷装置安全性能不达标或无效造成雷电灾害事故时有发生,损失巨大。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统一规划、部署和管理,提高各类建(构)筑物、场所(设施)雷电灾害防御能力,确保防雷装置安全有效,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15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当地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组织实施,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县(自治县)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以下范围内的防雷装置应申报检测:
(一)一类、二类、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内部设施设备。
(二)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场所。如加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炸药雷管库等。
(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四)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山、露天堆场、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
(五)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设施。
(六)市政公共设施。如户外广告、照明灯饰设施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三、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四、符合第二条检测范围的防雷装置使用、维护、产权单位是防雷减灾的责任主体,自即日起应主动向当地防雷机构申报检测。
五、不主动申报检测、拒不接受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凡因防雷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单位,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